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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CI

[日期:2012-06-11] [閱讀:7625] [關閉] [返回]

BSCI商業(yè)社會責任準則

有鑒于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聯合國人權共同宣言、聯合國關于兒童權力與消除各種形式的婦女歧視公約、聯合國全球公約以及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跨國企業(yè)指導條例,BSCI行為準則旨在達到一定的社會與環(huán)境準則。供應商公司應確保,以BSCI會員名義參與到最終制造階段的產品生產過程中的下級承包商也應遵守本行為準則。以下要求非常重要,并視發(fā)展階段執(zhí)行:
1. 適用法律
所有可適用的國家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最低標準、國際勞工組織與聯合國公約以及其他任何要求更高的相關強制性規(guī)定均應遵守
2. 協會自由與集體談判權
所有員工自愿組織并加入工會以及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力應得到尊重。若在一定的情況或一些國家中,與協會自由與集體談判權有關的權力受到法律的約束,類似的獨立且自由的組織與談判權應給予全體員工。應保證員工的代表可以在工作場所與員工接觸
-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87、98、135以及154條
3. 禁止歧視
在雇傭,有償勞動,獲得培訓機會、終止工作或者退休時,任何源于性別、年齡、宗教、種族、社會等級、社會背景、殘疾、民族與國家起源、國籍、工人組織(包括工會)的成員身份、政治性的協會、性取向以及其他任何個人情況的歧視都不應存在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87、98、135以及154條
4. 補償
按固定的工時數、加班工時數以及加班級別支付的工資應達到或超過法定最低標準以及(或者)行業(yè)規(guī)定。不得違法、未經授權或者懲罰性扣除工資。若法定最低工資額以及(或者)行業(yè)標準達不到生活費用的要求并提供一定的附加可支配收入,應進一步鼓勵供應商公司向員工提供合適的補償以滿足他們的需要。不得將扣除工資作為懲罰手段。供應商公司應確保,向員工明確說明工資與福利補償的數額并按時支付;供應商公司還應確保,工資與福利應完全遵守所有可適用法律而且報酬支付方式應采取對員工便利的方式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26與131條
5. 工時
在工時方面,供應商公司應遵守可適用的國家法律與行業(yè)標準。每周最高可承受的工時應按照國家法律規(guī)定但不得固定超過48小時,并且每周最高可承受的加班小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加班小時數應完全是個人自愿的,并按一定比例支付薪金。每一個雇員在連續(xù)工作六天后至少有權休假一天-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與14條
6. 工作場所衛(wèi)生與安全
應建立一套有關職業(yè)衛(wèi)生與安全的清晰的規(guī)定與程序并加以遵守,尤其是有關個人防護設施、清潔的浴室以及獲得可飲用水的規(guī)定與執(zhí)行。如果可能,也應提供儲存食物的衛(wèi)生設備。工作場所的規(guī)定與條件以及宿舍的條件不得違背基本的人權。特別是年輕工人不應在惡劣、危險或者骯臟的條件下工作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55條以及國際勞工組織推薦意見第164與190條。
此外應指出,應任命負責全體員工健康與安全以及負責執(zhí)行BSCI健康與安全要點的管理代表。全體員工應定期接受可記錄的健康與安全培訓。此外,新上崗以及再次安排崗位的員工應再次接受上述培訓。應建立尋找、避免或者應對潛在全體員工健康與安全威脅的體系
7. 禁止童工
依照國際勞工組織與聯合國公約以及(或者)國家法律,童工是被禁止的。在各種不同的規(guī)定中,應采取最嚴厲的規(guī)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使用兒童。類似奴隸或者對兒童的健康有害的工作條件是被禁止的。年輕員工的權力應得到保護。若發(fā)現符合上述童工情況的兒童在工作,供應商公司應制定挽救正在工作的童工的措施和程序,并以文件的形式出現。此外,供應商公司應提供適當的支持來保證上述兒童進入學校直到成年。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79、138、142以及182條以及推薦意見第146條
8. 禁止強制勞動與懲罰性措施
任何形式的像犯人一樣的強制勞動是違背基本人權的,是被禁止的,例如收取定金或者在聘用開始時扣留員工的身份文件。
不得使用體罰、精神或者身體強迫以及言語侮辱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29和105條
9. 環(huán)境與安全問題
有關廢物處理、化學品與其他危險物質的處理與銷毀以及排放與污物處理的程序與標準必須達到或者超過最低法定要求。
10. 管理體系
供應商公司應制定并執(zhí)行一個社會責任措施,一個管理體系來確保BSCI行為準則得以遵守并且能夠采取在商業(yè)活動中反賄賂/反腐敗的措施并加以執(zhí)行。在管理中,應采取正確的措施,定期回顧行為準則,向全體員工說明行為準則的要求,從而獲得正確的執(zhí)行和不斷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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